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06月30日发布,自1980年09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30日
- 实施日期
1980年09月10日
- 效力级别
法律
- 法规类别
个人所得税、税收法规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09月10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年10月31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年10月31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年08月30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年08月30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年10月27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年10月27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年06月2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年06月29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年06月30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年06月30日发布。1
内容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