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10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14-3-10
- 实施时间
2014-4-14
- 废止时间
2019-4-13
正文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发布,自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审议通过,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开发〔2014〕40号)发布,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实施,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废止。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管委会第137号令)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所管辖的所有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和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和招投标活动,从其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给其指定的机构。
第三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单项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后,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承包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承包商按照天津市建交委统一标准要求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承包商在建筑市场交易、建筑产品质量、施工安全和职业健康、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程合同履约以及建筑工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表现将被纳入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将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等报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 开发区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应当接受开发区计划、财政、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开发区区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应当接受开发区监察部门依法组织的联合监督。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及天津市指定媒体上发布,还可以同时在开发区政府网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网页发布。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