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人物履历
  • 4.人物事件
  • 4.1.依法双开
  • 4.2.一审宣判
  • 5.参考资料

向志敏

向志敏,曾任云南安宁市人民医院院长。

2018年12月,安宁市人民法院对向志敏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向志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向志敏

  • 国籍

    中国

人物履历

曾任云南安宁市人民医院院长。

人物事件

依法双开

2018年9月29日,经查,向志敏纪律意识淡漠,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担任安宁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对应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医院贷款事项不上报审批;违反廉洁纪律,公车私用、让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群众纪律,不严格落实基本药物采购比例政策,增加群众就医负担;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医疗器械设备采购工作,对应该公开招标的医疗设备租赁不按规定公开招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租赁医疗设备和采购药品过程中收受、索要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安宁市纪委常委会暨安宁市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经中共安宁市委批准,给予向志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

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安宁市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安宁市人民医院院长向志敏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向志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358.2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向志敏在2007年至2017年担任安宁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在医疗设备采购、租赁、医用耗材、药品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昆明元盛药业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群贿赂250万元现金以及一辆价值27.29万元的指南者吉普车辆;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戴霖的贿赂81万元现金,并为上述公司以及人员谋取利益。

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向志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安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志敏以判决与事实不符,罚金过重为由提起了上诉。2

参考资料

  • 1
    安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向志敏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2
    云南安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向志敏一审被判犯受贿罪,获刑十年澎湃(引用日期 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