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共二十九条 ,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18年9月3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沈晓明
2018年9月26日
内容
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配备内部审计工作力量,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二)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四)培训内部审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