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主城区水域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江门市主城区水域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是江门市人民政府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规定,有效期5年。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河流水系、湖泊、水库、湿地、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主城区(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面积约566平方公里)水域的保护与利用。江门市主城区范围外的水域,参照本规定执行。涉及珠江流域的水域,应按照珠江水利委员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水域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条 水域保护与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
(二)不减少区域调蓄水面积率;
(三)鼓励合理扩大水面,增加水体,改善水环境;
(四)保护范围界定清晰;
(五)水域保护划定要有计划的进行更新与完善;
(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水域保护与利用规划应结合水系类型、功能要求及对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影响,将水域保护分为严格保护水域和可利用水域两个等级。
第五条 以下水域纳入严格保护水域范围:
(一)现有的江、河等大型水域,如西江、江门河、天沙河等;
(二)现有的水库,如凤飞云水库、澜石水库等;
(三)现有的湖泊,如东湖、玉湖等;
(四)已批或已确定的重要规划水域,如新会南新区的南湖、滨江新区启动区的观澜河、观澜湖等;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保区范围内起灌溉、蓄水等功能的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