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
《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2日制定并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
- 发布机关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等
- 发文字号
公告2018年第75号
- 公布时间
2018年10月12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10月12日
方案发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告2018年第75号
关于发布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工作,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吉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便民的原则制定了《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1
附件: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方案全文
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本着科学、便民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责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设立专项赔偿金,委托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管理赔偿金。专项赔偿金用于支付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及临床观察等费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对中国人寿的赔偿金管理支付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予以赔偿。损害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一般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二)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残疾或瘫痪,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三)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
第四条受种者接种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2017年11月19日到期)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后,符合下列情形且造成第三条所列人身损害后果的,可依照本方案申请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