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旨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及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办法》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6月13日 公布,共三十二条,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
- 发布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通过时间
2018年5月11日
- 发文字号
政府令第233号
- 公布时间
2018年6月13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8月1日
办法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3日
办法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符合建筑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牧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鼓励互联网与墙体材料行业深度融合,发展电子商务,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供应、采购电子商务和服务平台,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物流信息化和供应链协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