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简称军队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1988年4月,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了文职干部制度。1999年7月21日,中央军委原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批准颁发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1。
文职干部级别分专业技术和非专业技术两类,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等级与专业技术军官相同,为1—14级;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等级设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等9级。以后,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又在正局级之上增加了3级,分别按副大军区职待遇、按正军职待遇、按副军职待遇2。
军队文职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贯彻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公平择优、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
- 简称
军队文职干部
基本内容
文职干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3。
文职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贯彻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公平择优、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基本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军事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三)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勤奋敬业,不怕牺牲;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
编制范围
(一)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图书、档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
(二)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部分从事行政事务、服务保障的干部职务;
(三)其他需要编制文职干部的职务。
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来源和培训
来源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现役军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