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例发布
  • 4.条例全文
  • 4.1.第一章 总 则
  • 4.2.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 4.3.第三章 使用管理
  • 4.4.第四章 维护保养
  • 4.5.第五章 检验与安全评估
  • 4.6.第六章 监管与服务
  • 4.7.第七章 法律责任
  • 4.8.第八章 附 则
  • 5.解读
  • 6.参考资料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旨在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经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共八章四十八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

  •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26日

  •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

条例发布

(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人员、装备和经费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和网络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学龄前儿童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七条 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1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