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是国务院总理李鹏于1988年9月8日签发的命令。
第12号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
- 通过日期
1988年8月16日
- 发布日期
1988年9月8日
- 实施日期
1988年10月1日
- 发文字号
国令第12号
- 发文机关
国务院
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
全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1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