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签发
  • 4.全文
  • 5.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是国务院总理李鹏于1988年9月8日签发的命令。

第12号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

  • 通过日期

    1988年8月16日

  • 发布日期

    1988年9月8日

  • 实施日期

    1988年10月1日

  • 发文字号

    国令第12号

  • 发文机关

    国务院

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2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

全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1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