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由湖北工程学院与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一项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号湖工行字〔2017〕103 号文件。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属于
学籍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工程学院章程》《湖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1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先向招生就业工作处书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从报到截止日期后的第一天算起)。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1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会同各教学学院等有关单位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1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新生本人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休学创业者除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1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通知》等文件相关章节制定。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1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正常暂缓注册手续,原则上所有学生需在暂缓注册期结束前完成校内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可以在暂缓注册期结束前提出注册申请,经教学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一切权益。1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所有教学活动,学校对教学及相关环节进行考勤。考勤分为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上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实践由指导教师负责考勤,其它活动由班主任负责考勤。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所修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 1/6 者、请假误课累计超过所修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 1/3 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该课程学期成绩不予评定,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1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除无教学内容的双休日和节假日外,学生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缺勤一次按旷课 1 学时计。请假期满,应向批假人履行销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医院证明; 因其它原因请假,必须提交书面请假条。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三天以上至半月以内由教学学院负责人批准;半月以上至一个半月之内由所在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半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1
第十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