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由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规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23日
- 施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
- 制定部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灾害范围
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条例名称由《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更名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近两年来,生态环保部与国家气象局就“霾”的预报预警问题已经达成共识,目前气象部门不发布“霾”的预警,政府统一发布制度已经固化。经过慎重、全面考虑,“霾”不列入本条例规定的“气象灾害”范围。
条例简介
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要求和政府职责,强调要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构建预防科学、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快速、治理有效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条例提出,将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并明确了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目录编制、信息平台建设以及相关信息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规定共享平台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北京市政府应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布。
在相关领域规划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衔接上,条例规定,在编制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及组织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
条例划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红线”,规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限制建设区域。
条例明确,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应对系统,由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责、程序,进行统一发布和传播。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违反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条例规定,有关媒体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水务、科技等部门开展情景模拟研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风险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和防治措施。1
条例全文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
(2018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章 隐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