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
- 通过日期
2018年9月30日1
- 实施日期
2018年12月1日1
- 发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
第三章 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1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抵御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
(二)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三)在沿海潮间带、入海河口生长的红树林;
(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以及各种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本自治区沿海潮间带和入海河口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者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第三条 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社会参与、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并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