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基本内容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优化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拥有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步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功能说明(见附件2);
(四)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装配工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假肢配置服务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