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是梅州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为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
梅州市财政局
基本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四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健全与部门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机构编制管理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四)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承接主体的相关业务资质及条件,参与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