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和确保军、民航空器飞行安全。《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12月27日印发,共二十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印发时间
2018年12月27日
-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8〕34号
- 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
- 有效期限
2023年12月31日
规定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
规定全文
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确保军、民航空器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内空军机场(含保留旧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野战机场)、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净空管理。净空保护区外的净空管理按军民航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海航、陆航、警航、通用机场的净空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机场的净空保护区范围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而设定,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边界所围成的区域。多跑道机场的净空保护区范围是由每条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外边界叠加而成的最大区域。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等障碍物限制面组成,详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障碍物限制面示意图及相关表格。
军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军用部分)净空区由升降带、端净空区、侧净空区构成,其范围和规格根据机场等级确定。净空保护区端净空和侧净空障碍物限制要求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净空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影响机场净空保护活动的查处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明确净空限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公布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时,宜标注边界上道路、山川、河流、村镇等的名称。
第六条 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复相关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
第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