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是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三条 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 不予登记的对象:
(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六条 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第七条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