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壹
王俊壹(1976年1月-),瑶族,曾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检察一部副主任。2021年7月27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2022年4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王俊壹
- 出生日期
1976年1月
- 国籍
中国
- 民族
瑶族
- 主要荣誉
个人一等功
- 工作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人物履历
2000年7月,参加工作。
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连云港市云台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2009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侦查监督科科长。
2014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公诉科科长。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公诉科科长。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
2020年5月,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1
人物荣誉
2018年11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先进个人记个人一等功。
人物事件
过往受贿
2010年,王俊壹负责一涉嫌非法制造、出售发票的案件,好友朱某找到他,请他协调不予批准逮捕涉案人,并拿出3万元。面对诱惑,王俊壹既没答应也没拒绝。经详细阅卷后发现疑点,觉得有操作空间,便收下好处费,在他“运作”下,该案最终被退回。初次尝到甜头后,开发了一条隐蔽生财之道,形成了王俊壹独特的“受贿风格”:有人请托,先看案卷,查找证据、事实、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有疑点收钱办事,没问题拒收送客。
2017年,王俊壹被任命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院委员会专职委员、公诉科科长、检察员。虽然有的案件不直接分管,但依旧能在案件办理上“做文章”,大笔一挥,就能决定捕与不捕、诉与不诉、为别人减少刑期。
2019年,王俊壹接受沈某请托,对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王某不予批捕,并收受5万元贿赂。初听汇报,王俊壹发现承办人打算批捕且态度坚决,便将此案“升格”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经讨论仍有分歧,王俊壹再次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并率先发言否定承办人意见,故意夸大批捕的不利后果,影响其他检委会委员判断。就这样,在王俊壹的“精心设计”下,王某最终没被批捕。
2020年5月,王俊壹接受朋友姚某请托,一次收受32万元,全力斡旋一起扫黑除恶敏感案件,最终当事人孙某没被批捕。
违纪被查
经查,王俊壹为达到“收钱办事”的目的,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罪名、从轻量刑、案件退回等方面,故意发表对请托人有利的言论,借机否决承办检察官的意见,10年间先后非法收受财物折合16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