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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地损坏赔偿规定的通知

基本内容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地损坏赔偿规定的通知

吉府发〔2018〕6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地损坏赔偿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地损坏赔偿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和保护,明确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绿化赔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第三条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按2元计算,其他绿地按0.5元计算。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的损坏赔偿费标准进行赔偿。

第四条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120元,砍伐的600元;树干胸径10厘米以下的,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15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50元,砍伐的增加120元。

(二)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1600元,砍伐的4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的,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60元,砍伐的增加400元。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6000元,砍伐的16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的,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0元,砍伐的增加1000元。

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

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