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
吉安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拥有大量网络客户资源的国内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他创新型互联网企业发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利用互联网手段,为互联网客户提供消费信贷业务,为小微型网络企业客户提供创业周转小额信贷业务、财务顾问业务以及经市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服务业务的新型网络金融组织。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
第三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现场监管是指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吉安市民间资本管理创新试点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我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的指导性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促进我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布局;指导和督促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设立、解散清算等事项联合审查。
第五条 市金融办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进行审批,对其增资扩股、筹建延期、解散清算,以及股权、高级管理人员、办公场所等变更事项进行审核,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二)负责组织处置我市批准注册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突发事件和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规放贷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做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四)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五)负责制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相关业务报表格式及报送要求,及时分析有关情况,发布预警提示。
第六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井开区管委会、庐陵新区管委会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增资扩股、筹建延期、解散清算,以及股权、高级管理人员、办公场所等变更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及时报市金融办审批或审核;
(二)做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月向市金融办报告监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三)协助做好辖区内注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