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法规性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实施时间
2015年1月1日
基本内容
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要求,遵循“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分类参保”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对象和补偿标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第四条 受益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被征地时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第三章 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第五条 为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条 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情况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被征地时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人员,其计发月数按56个月确定。
第四章 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