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旨在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0月26日印发,共十六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环保部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0号)以及《财政部 环保部关于<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4号)同时废止。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印发时间
2018年10月26日
- 发文字号
财建〔2018〕578号
- 实施时间
2018年10月26日
办法发布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们研究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1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26日
办法全文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等重点区域。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的重点区域。
(二)精准施策。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与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挂钩。
第五条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支持:
(一)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支持北方地区重点区域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推进散煤治理和清洁替代,并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定额奖补。
(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其他重点任务。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根据重点任务的情况可采取定额奖补和因素法分配的方式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