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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内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

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助力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综合职能的企业法人;或者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集团内关联企业的研发、物流、销售、核算、财务等单一或者多项职能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的思路,以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从事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总部企业的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除外)。

金融企业的支持政策按照市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由市金融工作局单独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市统一核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在武汉市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服务职能。

(三)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规划,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下同)。区域总部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

(四)产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