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汉中市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推动房地产、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租赁住房项目是指专项用于向社会出租的住房项目,不含与其同步建设的其它类型项目。
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资本投资。
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条 汉台区、南郑区、勉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全市范围内4A级以上景区的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全市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是全市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规、环保、旅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汉台区、南郑区、勉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以及全市范围内涉及4A级以上景区的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经同级建规、国土部门联审,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规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提前预留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本地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六条汉台区、南郑区、勉县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辖区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直接投资建设租赁住房;对涉及4A级以上景区的县区可根据景区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直接投资建设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规模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允许民营和私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租赁住房;允许将经过改造具备居住功能和使用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现有空置房作为租赁住房。
第七条租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以及成规模的文化旅游景区、康养基地、或高端人才聚集区建设。
第八条租赁住房项目确定后,由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建规部门联合下达同意项目建设的批文,由建规部门选址并预先下达规划设计条件,由国土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第九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租赁住房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受市县住房管理部门委托,本级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全面开展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满足“环境影响登记表”条件的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 扶持酒店式公寓建设
第十二条酒店式公寓属于租赁住房的一种特殊类型,是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由经营单位统一提供酒店式管理和服务的综合型住宅体,其主要用于满足辖区内旅居、康养、高端人才的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