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例全文
  • 4.解读
  • 5.解读2
  • 6.参考资料

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

为了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推进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

  • 施行时间

    2018年12月1日

条例全文

(2018年6月22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多规合一,是指建立以战略规划为引领,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形成协调一致的一张蓝图,构建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的平台,完善建设项目的生成与审批流程的制度体系。

本条例所称的战略规划,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对城市发展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作出战略性展望和部署的纲领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一张蓝图,是指以战略规划为引领,以空间规划体系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涉及空间的规划,划定各类空间控制线,管控全域的空间数据体系。

第三条本市多规合一工作的开展、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战略规划;

(二)组织编制一张蓝图;

(三)组织建立多规合一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

(四)建立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制;

(五)保障多规合一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多规合一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区、县(市)综合平台和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多规合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