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例全文
  • 4.审议结果的报告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通过时间

    2016年12月29日

  • 批准时间

    2017年3月30日

  • 施行时间

    2017年5月1日

条例全文

(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

(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

(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

(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

(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目标考核。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开发、利用、文化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组织本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所属的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监测、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