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
2辩论(英语:debate),读音为biàn lùn ,汉语词语。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共同的认识和意见;法律上指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提出各方的主张及其证据,互相进行辩驳,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主张的诉讼制度。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必经程序。例句为“对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辩论,既能活跃思想,又能提高认识。”12
近义词为斟酌、争论,反义词为认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辩论
- 外文名
debate
- 注音
ㄅㄧㄢˋ ㄌㄨㄣˋ
- 拼音
biàn lùn
特点
- 1.
辩论人员的双边性:辩论是双边活动,最少两人参加,单一方面只能是议论而已。
- 2.
辩论观点的对立性:双方观点是对立的,或是或非,这样才有辩论的可能,否则就是谈判。
- 3.
论证的严密性:只有合乎思维逻辑的辩论,才可能获胜,否则只能是诡辩。
- 4.
追求真理的目的性:辩论目的是追求真理,取得共识。
优点
- 1.
开阔学生思维,锻炼辩者的口头表达能力,查找资料的能力,搜索的能力,统筹分析的能力等。
- 2.
让辩者开动脑筋,从多方面去考虑问题,发散思维。
- 3.
加强辩论团体之间的默契、团结协助能力,增加友谊。
- 4.
对辩论问题有一个新的看法,追求真理。
- 5.
比较胆小的辩者在辩论中可以锻炼自己的勇气,在大众面前可以侃侃而谈。
组成
辩论的过程一般有开始、展开、终结这三个阶段,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阶段都不是一场完整的辩论。因此,一场完整的辩论一般应由论题、立论、驳论、结辩四个部分组成。
三要素
- 1.
辩论中存在着持不同意见的双方或多方。有不同意见的双方或多方存在才能实现思想交锋。一个人不可能自己同自己辩论,一个人头脑中几种方案或做法的权衡和比较,那是思考或思辨而不是辩论。
- 2.
辩论必须针对同类事物或同一问题,即存在着同一论题。如果各方谈论的论题不同,就不能实现有意义的辩论。例如,一个人说“法律是有阶级性的”,一个人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由于两人所认识的对象不同,因此两个观点不能构成辩论。只有当一个人说“法律是有阶级性的”,另一个人说“法律是没有阶级性的”这样两个判断才构成辩论。因为这两个判断所认识的对象相同,又是相互对立的思想,而这两个判断至多只能有一个为真,不可能都真。这样就有了谁是谁非的问题,就必然要引起辩论。
- 3.
辩论的诸方有或多或少的共同认识或共同承认的前提,如思维的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和正确推理的方法等,以及如社会公理、科学规律等是非真伪标准和价值取向。没有这些共同承认的东西,辩论只会是一场混战,不可能得出结论。总之,辩论诸方有共同的话题,而又有不同意见。从哲学观点看,辩论的诸方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辩风
素辩(或称儒辩)
朴实无华的辩风,辩手往往内功较强。具有逻辑清晰,论据扎实、以理服人的优点。典型可见2001金钱是万恶之源/金钱不是万恶之源(第五届国际大专辩论会) 反方四辩胡渐彪的结辩。
花辩
具有观赏性的辩风,辩手语言活泼灵动,风格或谈吐幽默,或词章华美,此类辩手擅于带动现场观众的气氛。
雄辩
出现于1999年,美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感受。
法庭辩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并且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将开庭审理作为重心,除附条件的特殊情况外,一般都要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专门规定了一个阶段称之为“法庭辩论”,而该法第50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就有“进行辩论”的权利。由此可见,这里的辩论,专指“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