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Classification on intensity of physical work)1,是中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号为GB 3869-1997,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代替GB/T 3869-1983;根据2017年第6号公告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自2017年3月23日起,该标准废止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一级劳动强度最小,四级最大2。
基本信息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 级别
4
- 中文名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基本定义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中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 1984年12月1日实施)
现行标准号为:GB 3869-19974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平均劳动时间率
平均劳动时间率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能量代谢率
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米来表示。计算方法见附录A。
劳动强度指数
劳动强度指数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劳动强度指数 |
Ⅰ <15Ⅱ ~20Ⅲ ~25Ⅳ >25 |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