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概述
  • 4.起源之初
  • 5.苛刻服役
  • 6.制度形成
  • 7.制度发展
  • 8.制度没落
  • 9.深圳茁壮网络公司总裁
  • 9.1.档案

丁中

征派赋役制度

?丁中制(丁中)指中国古代为征派赋役而将编户人口按照年龄进行区分的制度。“丁”,又称正丁、丁男,一般指主要承担役的适龄男子(有时也包括女子,称丁女);“中”,叫半丁、次丁、中男(或中女),一般指年龄低于丁青年,经常部分地承担赋役。丁、中用以与“老、小”区别,丁中的年龄标准历代有所不同。丁中制也是判轻重的法律依据之一。早在秦汉时就有将一定年龄的成年男子登记入簿, 并对其征发兵役、力役的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丁中制(丁中)

  • 实施目的

    征派赋役

  • 没落时间

    唐朝中叶

  • 起始时间

    秦汉

基本概述

? ? ? ? ?丁中制(丁中)指中国古代为征派赋役而将编户人口按照年龄进行区分的制度。“丁”,又称正丁、丁男,一般指主要承担役的适龄男子(有时也包括女子,称丁女);“中”,叫半丁、次丁、中男(或中女),一般指年龄低于丁青年,经常部分地承担赋役。丁、中用以与“老、小”区别,丁中的年龄标准历代有所不同。丁中制也是判轻重的法律依据之一。早在秦汉时就有将一定年龄的成年男子登记入簿, 并对其征发兵役、力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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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之初

????? ?"丁中制"起源之初,不仅以赋役征派对象的身高、年龄、健康状况等自然身份作为依据,而且受到社会身份爵位的影响。秦汉时期随着国家对编户民年龄的掌握,二十等爵制的废弛,年龄逐渐成为赋役征派的主要依据。秦汉早期"丁中制"在简牍户籍中表现为户籍身份与赋役注记的结合,户籍身份"小"、"大"等与赋役征派只是大致对应而未重合,户籍身份本身并不意味着赋役义务。三国时期,实际赋役征派急剧变动,形成中的年龄分层与轻重赋役义务相结合,催生了丁中身份,为西晋创设丁中老小之制提供了条件。

苛刻服役

?????? 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最初,周王室和诸侯向臣属定期征用兵杂、武器、衣甲等,称赋;征收农产品称税或租。春秋后期,各国逐渐从田亩征赋,赋和税渐趋混合。秦汉起,按田地、人丁、户籍征收赋税。明代中叶实行一条鞭法,清雍正时实行摊丁入地,赋税就专指田赋,而将盐、铁、茶、酒以及行商、典当、契约等的征课统称征榷或杂税。清末,习惯上把赋税作为多种税课的统称。起初,赋包括军役。秦汉以后,赋指按户征收的税,徭役则另行征发,赋和役始有明显区别。

?????? 秦代规定,男子22岁起,每年在郡县服军役一月,称更卒,在中央服役一年,称正卒,屯边一年,称戍卒。汉代也行此制度,民夫可出钱募代,称更赋。以后历代徭役名目繁多,办法苛刻,即使在非战争年代,为筑城挖河、营造宫室、整治园囿等等,征发动辄数十万人,使田地荒芜,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

制度形成

早在秦汉时就有将一定年龄的成年男子登记入簿﹐并对其征发兵役﹑力役的规定。西晋首次出现按年龄长幼划分正丁﹑次丁和老﹑小的制度。太康元年(280)定制﹕男女十六至六十岁为正丁﹐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为次丁﹐十二岁以下为小﹐六十六岁以上为老。老小免除课役﹐丁男﹑丁女与次丁的课田和输绢数额各不相同。南朝刘宋沿袭晋制﹐元嘉六年(429)﹐卫将军王弘建议﹕今四方无事﹐应以十五至十六岁为半丁﹐十七岁为全丁。宋文帝采纳他的建议﹐提高了小入半丁﹑半丁入丁的年龄。北魏均田令中没有明确记载丁中年限﹐但“诸男夫十五以上”即授田﹐应是十五岁成丁﹔又说“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似以十一岁为中男(次丁男)。北齐河清三年(564)令﹐明确定立了丁﹑中﹑老﹑小之制。隋朝除承袭北齐之制外﹐在小下新增“黄”(指三岁以下的幼儿)﹐至此形成了完整的丁中之制。

制度发展

唐初在颁布均田制﹑租庸调制的同时﹐开武德七年(624) 定制﹕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个人的丁中类别都要登入户籍﹐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改写。其中丁男是均田制下的主要授田对象﹐也是租调﹑力役﹑兵役的主要承担者。中男十八岁以上应受田﹐也承担杂徭力役。而老小以及妇女一般不担负赋役差科。政府还用定期貌阅的办法查证户籍上的丁中老小﹐以杜绝伪冒现象。

神龙元年(705)韦后当政﹐为笼络人心﹐将成丁年龄提高到二十二岁﹐入老年龄降低到五十八岁。景云元年(710)韦后被诛﹐仍复旧制。此后﹐天宝三载(744)﹑广德元年(763)又有两次改制。从晋至唐﹐基本趋势是丁的年限范逐渐缩短﹐成丁﹑成中的年龄不断提高﹐入老的年龄不断降低。

制度没落

唐朝中叶﹐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均田制﹑租庸调制渐趋崩溃﹐至建中元年(780)终于实行了“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两税法﹐取代按人丁授田和征调赋役的旧制﹐于是为这种土地和赋役制度服务的丁中制便不再受重视。

唐以后﹐唯金代曾行黄﹑小﹑中﹑丁﹑老的制度﹐其它朝代一般只有对成丁及入老年龄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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