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成份
  • 4.性状
  • 5.适应症
  • 6.规格
  • 7.用法用量
  • 8.不良反应
  • 9.禁忌
  • 10.注意事项
  • 1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12.儿童用药
  • 13.老年用药
  • 14.药物相互作用
  • 15.药物过量
  • 16.临床试验
  • 17.药理毒理
  • 18.药代动力学
  • 19.贮藏
  • 20.包装
  • 21.有效期
  • 22.执行标准
  • 23.生产企业
  • 24.委托企业
  • 25.包装企业
  • 26.核准日期
  • 27.修订日期

派罗欣

派罗欣(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适应症为1.慢性乙型肝炎本品适用于治疗成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不能处于肝病失代偿期,慢性乙型肝炎必须经过血清标志物(转氨酶升高、HBsAg,HBV DNA)确诊。通常也需获取组织学证据。2.慢性丙型肝炎本品适用于治疗之前未接受过治疗的慢性丙型肝炎成年患者。患者必须无肝脏失代偿表现,慢性丙型肝炎须经血清标记物确证(抗HCV抗体和HCV RNA)。通常诊断要经组织学确证。治疗本病时本品最好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在对利巴韦林不耐受或禁忌时可以采用本品单药治疗。尚未对转氨酶正常的患者进行本品单药治疗的研究。

基本信息

  • 药品名称

    派罗欣?

  • 药品类型

    处方药医保工伤用药

  • 用途分类

    免疫增强剂

成份

主要成份名称: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 活性成份来源:本品系通过DNA重组技术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2a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并与聚乙二醇PEG化而成。 辅料名称:氯化钠、苯甲醇、吐温80、醋酸、醋酸钠、注射用水。

性状

本品为透明无色至淡黄色液体。

适应症

1.慢性乙型肝炎 本品适用于治疗成人慢性乙型肝炎。 患者不能处于肝病失代偿期,慢性乙型肝炎必须经过血清标志物(转氨酶升高、HBsAg,HBV DNA)确诊。通常也需获取组织学证据。 2.慢性丙型肝炎 本品适用于治疗之前未接受过治疗的慢性丙型肝炎成年患者。 患者必须无肝脏失代偿表现,慢性丙型肝炎须经血清标记物确证(抗HCV抗体和HCV RNA)。通常诊断要经组织学确证。 治疗本病时本品最好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 在对利巴韦林不耐受或禁忌时可以采用本品单药治疗。尚未对转氨酶正常的患者进行本品单药治疗的研究。

规格

135 μg/ 0.5 ml /支; 180 μg/ 0.5 ml /支。

用法用量

本品须由有经验的治疗慢性乙型和丙型肝炎的内科医师开始治疗。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请同时参阅利巴韦林的说明书。 1.标准剂量 1.1 慢性乙型肝炎 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时本品的推荐剂量为每次180μg,每周1次,共48周,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其他剂量和疗程尚未进行充分的研究。 1.2 慢性丙型肝炎 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应用时的推荐剂量为每次180μg,每周1次,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联合治疗时同时口服利巴韦林。 与本品联合治疗的利巴韦林的剂量取决于病毒的基因型:基因型2或3型剂量为每日口服800mg;基因型1型剂量为根据体重每日口服1000-1200mg(见表10)。 利巴韦林应在进餐时服用。 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疗疗程: 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的疗程决定于病毒基因型。HCV基因型1型不论病毒载量如何均应治疗48周,HCV基因型2/3型不论病毒载量如何应治疗24周(见表1)。 表1:丙型肝炎患者联合治疗的推荐剂量和疗程 基因型 派罗欣每周剂量 利巴韦林每天剂量 疗程 基因型1型 180μg <75kg=1000mg 48周 ≥75kg=1200mg 48周 基因型2/3型 180μg 800mg 24周 通常HCV基因型4型感染的患者治疗困难,有限的研究数据(n=66)中所用剂量与HCV基因型1型的治疗剂量一致。因为目前缺乏可用的数据,所以HCV基因型5或6型的治疗也考虑使用同样的剂量。 不论病毒基因型如何,本品单药治疗的推荐疗程为48周。 12周后丙型肝炎病毒应答的预测 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12周内未出现病毒应答【HCV RNA未下降到50IU/ml以下,相当于100copies /ml,或至少未下降到基线的百分之一以下(2log 10)】的HCV基因型1型患者应考虑终止治疗。 HCV基因型2/3型96例患者中93例在12周内出现病毒应答。因此HCV基因型2/3型患者不论12周时病毒应答与否都应治疗24周。 本品治疗12周尚未出现早期病毒应答的患者继续治疗时很少能获得持续的病毒应答([5%)(见表2)。 表2:推荐剂量联合方案治疗12周时病毒应答的预测值 阴性 阳性 12周无应答 无持续应答 预测值 12周应答 持续应答 预测值 基因型1型 102 97 95% 467 265 57% (n=569) (97/102) (265/467) 基因型2/3型 3 3 100%(3/3) 93 81 87%(81/93) (n=96) 2. 发生不良反应时的剂量调整 剂量调整的原则 对于由于中度和重度不良反应(包括临床表现和/或实验室指标异常)必须调整剂量的患者,初始一般减至135μg,但有些病例需要将剂量减至90μg或45μg。随着不良反应的减轻,可以考虑逐渐增加或恢复到初始剂量(见【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 1.血液学指标(见表3) 当中性粒细胞计数(ANC)小于750个/mm[sup]3[/sup]时,应考虑减量;当中性粒细胞计数(ANC)小于500个/mm[sup]3[/sup]时,应考虑暂时停药,直到ANC恢复到大于1000个/mm[sup]3[/sup]时,可再恢复治疗。重新治疗开始应使用90μg,并应监测中性粒细胞计数。 当血小板计数小于50,000个/mm[sup]3[/sup]时,应将本品剂量减低至90μg;当血小板计数低于25,000个/mm[sup]3[/sup]时,应考虑停药。 在丙型肝炎患者治疗中出现治疗相关的贫血时特别推荐采取下列步骤处理:患者无明显心血管疾病,出现血红蛋白[10g/dl和≥8.5g/dl;或当患者心血管疾病稳定,在治疗期间的任意4周内血红蛋白下降≥2g/dl时利巴韦林应减量至600mg/day(早晨200mg,晚上400mg)。不推荐恢复至最初的用药剂量。出现下列情况时利巴韦林应暂停使用:患者无明显心血管疾病,血红蛋白确实下降至8.5g/dl以下;或者患者心血管疾病稳定,在减量治疗4周后血红蛋白仍持续低于12g/dl。当恢复正常值后可重新开始使用利巴韦林600mg/day,经主治医师决定可以进一步增加到800mg/day,但不推荐恢复至最初的剂量。 表3:根据不良反应进行的剂量调整(具体指导详见上述内容) 利巴韦林减量至 暂停利巴 派罗欣减量至 停止或暂停 终止联合治疗 600mg/day 韦林治疗 135/90/45μg 派罗欣治疗 或单药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750/mm3 <500/mm3 血小板计数 <50000/mm3 <25000/mm3 <25000/mm3 >25000/mm3 血红蛋白-无心脏疾病 <10g/dl <8.5g/dl ≥8.5g/dl 血红蛋白-心脏疾病稳定 任意4周内下降 减量4周仍 ≥2g/dl <12g/dl 如果对利巴韦林不耐受,可以继续本品单药治疗(见【用法用量】)。 当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请参阅利巴韦林发生不良反应时剂量调整的说明书。 2.肝脏功能 慢性肝炎患者肝功能经常出现波动。与其它α-干扰素相同,使用本品治疗后,也会发生ALT升高,包括病毒应答改善的患者。当丙型肝炎患者出现ALT持续升高时,应考虑将剂量减至135μg。减量后,如ALT仍持续升高,或发生胆红素升高或肝功能失代偿时,应考虑停药。 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常见到ALT一过性升高,峰值超过正常上限的十倍。出现峰值提示发生了免疫清除(血清转换)。在峰值后继续治疗时应考虑增加肝功能监测次数。如果本品剂量减小或暂时停止了治疗,当ALT水平正常后可以继续恢复常规治疗(见【注意事项】)。 3.特殊人群 3.1 18岁以下患者:尚无该人群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资料。 3.2 肾功能不全患者:对肌酐清除率大于20ml/min的患者不需调整剂量。但当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应仔细参阅利巴韦林的说明书。 对终末期肾功能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清除率下降25%-45%,135μg剂量下的暴露量与肾功能正常患者180μg剂量的相似。 建议本品用于这些患者时需小心,应密切监测,出现不良反应时本品应减量。 3.3 肝功能不全患者 尚无本品用于严重肝功能不全患者的研究,禁止将本品用于此类患者(见【禁忌】)。

不良反应

本品的不良反应的频率和严重性与普通干扰素α-2a相似。只是与其相比,本品的血液学不良反应更常见。 1.慢性乙型肝炎 本品治疗慢性乙型肝炎48周和随访24周的临床试验中,安全性方面与慢性丙型肝炎相似,但是报告的不良事件频率,特别是抑郁,在慢性乙型肝炎中明显要少(见表5)。报告有不良事件的患者在本品治疗组为88%,而拉米夫定对照组为53%。严重不良事件的比例在本品治疗组为6%,而拉米夫定组为4%。因为不良事件或实验室指标异常5%的患者停止了本品治疗,而因为安全性因素停止拉米夫定治疗的不到1%。肝硬化患者退出治疗的比例在两组总体人群中类似。与拉米夫定合用对本品的安全性无影响。 2.慢性丙型肝炎 2.1 ALT水平正常的HCV感染患者 当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对ALT水平正常的HCV感染患者的安全性指标与ALT水平升高患者的相一致。同样,联合治疗24周比联合治疗48周的耐受性好。 下面表5给出了临床试验中对慢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患者派罗欣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24或48周的最常见不良反应(≥10%)。 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慢性丙型肝炎和HIV-HCV混合感染患者,或本品单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和HIV-HCV混合感染患者中报道的发生频率≥1%但[10%的不良反应有: 1)血液和淋巴系统异常:淋巴结肿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 2)内分泌异常:甲状腺功能减退和甲状腺功能亢进。 3)精神和神经系统异常:记忆力障碍、味觉改变、感觉异常、感觉迟钝、震颤、虚弱、情感障碍、情绪改变、神经过敏、攻击意识、性欲减退、偏头痛、嗜睡、感觉过敏、梦魇、晕厥。 4)眼部异常:视物模糊、眼干、眼部炎症、眼痛(参见【注意事项】)。 5)耳及内耳异常:眩晕、耳痛。 6)心脏异常;心悸、外周水肿、心动过速。 7)血管异常:面部潮红。 8)呼吸、胸部和纵膈异常:上呼吸道感染、咽痛、鼻炎、鼻咽炎、鼻窦充血、肺充血、胸部紧缩感、劳累性呼吸困难、鼻出血。 9)胃肠道异常:胃炎、腹胀、口干、口腔溃疡、牙龈出血、牙龈炎、唇炎、便秘、口腔炎、吞咽困难、舌炎。 10)皮肤和皮下组织异常:皮肤疾病、皮疹、湿疹、牛皮癣、荨麻疹、光过敏反应、多汗、盗汗。 11)骨骼肌、结缔组织和骨骼异常:骨痛、背痛、颈部疼痛、肌肉痉挛、肌肉无力、骨骼肌疼痛、关节炎。 12)生殖系统及乳腺疾病:阳痿。 13)全身异常和注射局部反应:流感样疾病、不适、嗜睡、寒颤、潮热、虚弱、单纯疱疹、胸痛、口渴。 在≥1%至≤2%接受派罗欣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的HCV/HIV混合感染患者中观察到其他不良反应:高乳酸血症/乳酸性酸中毒、流感、肺炎、情感不稳定、冷漠、耳鸣、咽喉疼痛、唇炎、获得性脂质营养不良和色素尿。 与其他干扰素相同,临床试验中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或本品单药治疗观察到的罕见或孤立的不良事件包括:下呼吸道感染、注射部位坏死、皮肤感染、外耳炎、心内膜炎、抑郁、自杀企图、药物过量、肝功能障碍、脂肪肝、胆管炎、肝癌、消化道溃疡、胃肠道出血、可逆性胰腺反应(包括淀粉酶和脂肪酶升高,伴或不伴腹痛)、心律失常、房颤、心包炎、眩晕、自身免疫现象(包括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状腺炎、牛皮癣、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肌痛、骨痛、肌炎、外周神经病、结节病、致死性间质性肺炎、肺栓塞、角膜溃疡、视网膜病变、视神经病变、视力丧失、昏迷、脑出血、精神混乱及出现幻觉。 包括派罗欣在内的α-干扰素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时,非常罕见全血细胞减少症,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 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单次皮下注射本品的耐受性和不良反应与健康人群相似,发生率仅稍有升高。试验中记录的不良事件和实验室异常与干扰素治疗的预期情况相符。 与其他干扰素一样,本品治疗中可检测到实验室指标异常,包括ALT升高、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钙血症、低磷血症)、高血糖、低血糖和甘油三脂水平升高(见【注意事项】)。 因ALT升高导致剂量调整或停止治疗在本品180μg和利巴韦林1000/1200mg联合治疗48周的患者为2%(11/887),本品单药治疗患者为1.7%(14/827)。 与其他干扰素一样,本品治疗患者中观察到血液学指标下降。大多数情况下剂量调整后可获得改善,停药后4-8周内恢复到治疗前水平(见【注意事项】)。 在多数情况下,推荐剂量的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或本品单药治疗引起的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是轻度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99-0.75×10[sup]9[/sup]/L,血小板计数99-50×10[sup]9[/sup]/L)。在本品180μg和利巴韦林1000/1200mg联合治疗48周的患者中中度中性粒细胞减少(0.749-0.5×10[sup]9[/sup]/L)和重度中性粒细胞减少([0.5×10[sup]9[/sup]/L)的发生率分别为24%(216/887)和5%(41/887)。 抗干扰素抗体 本品治疗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中抗干扰素的中和性抗体的发生率为1-5%。 在参加II期临床研究(NV16037)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中,13%(6/46)产生了中和性抗干扰素抗体,所有均为接受180μg本品治疗的患者。但是,中和性抗体的出现并不影响本品治疗的疗效或者安全性。 甲状腺功能 使用本品治疗有可能导致甲状腺功能检查指标的显著异常并需要临床干预治疗(见【注意事项】)。本品/利巴韦林联合治疗(研究NV15801)观察到的发生率为4.9%,与其他干扰素类似。上市后,已有报道显示派罗欣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会引起多形性红斑,StevensJohnson 氏综合症,中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单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PRCA)和杀人意念,但极为罕见。 罕有派罗欣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引起脱水的报道。 与其他α 干扰素一样,派罗欣与利巴韦林合并用药时有发生严重浆液性视网膜脱离的报告。 与其他α干扰素一样,派罗欣单独使用或者与利巴韦林合并用药时有报道肝脏或者肾脏移植物排斥反应。

禁忌

•对活性成分、α-干扰素或本品的任何赋型剂过敏 •自身免疫性慢性肝炎 •严重肝功能障碍或失代偿性肝硬化 •新生儿和3岁以下儿童,因为本产品含有苯甲醇 •有严重心脏疾病史,包括6个月内有不稳定或未控制的心脏病(见【注意事项】) •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严重的精神疾病史,主要是抑郁 •妊娠和哺乳 当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请同时参阅利巴韦林说明书中的【禁忌】部分。

注意事项

1. 精神症状和中枢神经系统(CNS) 使用干扰素治疗,包括使用本品,有可能出现严重的精神方面的不良反应。不论以往是否有精神疾病,使用者都有可能出现抑郁、自杀心态和自杀企图。有抑郁史的患者应慎用本品。医生应对所有出现抑郁征象的患者进行监控。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医生应告知患者有可能出现抑郁,患者应随时向医生报告抑郁的任何症状,不要延误。严重时需停药,并给予精神治疗干预(见【不良反应】)。 2. 心血管系统 心血管事件,如高血压、室上性心律失常、胸痛和心肌梗塞,与α-干扰素治疗有关。 因为心脏疾病可能被利巴韦林诱导的贫血而加重,本品和利巴韦林应慎用于有严重或不稳定心脏病的患者。患者在治疗前应进行相关检查,治疗中进行适当监测。如果出现心血管情况的恶化应暂停或终止利巴韦林的治疗(见【用法用量】)。 推荐有心脏疾病的患者在开始本品治疗前进行心电图检查。 3. 肝功能 如果患者在治疗中出现了肝功能失代偿,应考虑停止本品的治疗并密切监测患者。与其它干扰素一样,在使用本品治疗过程中也能观察到ALT升高,包括出现病毒应答的患者。如果在减低了本品剂量后,ALT仍有进行性和与临床相关的升高或伴胆红素升高,则应停药(见【用法用量】)。 与慢性丙型肝炎不同,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在治疗中出现病情加重并不少见;病情的加重表现为一过性和血清ALT水平大幅度升高。在本品治疗HBV感染的临床试验中,转氨酶水平的突然升高常伴随其他肝功能指标轻微改变,而无肝功能失代偿的表现。在转氨酶升高到正常上限10倍以上的患者中大约一半减量或暂停使用本品,直到转氨酶水平下降,余下的治疗维持不变。建议加大对此类患者肝功能的监测频率。 4. 肾功能不全 详见【用法用量】。 5. 过敏 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包括荨麻疹、血管性水肿、支气管痉挛和过敏性休克)在α-干扰素治疗中很少见到。如果出现此类反应,应停药,并立即给予适当的治疗。一过性皮疹不需要中断治疗。 6. 自身免疫性疾病 已有使用α-干扰素治疗导致自身免疫性疾病加重的报道。对伴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应慎用本品。 α-干扰素的使用可能与牛皮癣恶化或诱发有关。派罗欣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应慎用于牛皮癣患者,如果使用中出现牛皮癣或牛皮癣恶化迹象,应考虑中断治疗。 7. 内分泌系统 与其他干扰素一样,派罗欣或派罗欣/利巴韦林可能引起或加剧甲状腺机能减退及甲状腺机能亢进。对于甲状腺异常得不到充分治疗的患者应考虑中断本品的治疗。在使用α-干扰素治疗时可能出现高血糖,低血糖及糖尿病。有以上症状且无法得到有效药物控制的患者不应该使用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用药的治疗,如果在使用本品的治疗期间出现以上症状且又无法得到有效药物控制的患者应中断治疗。 8. 血液系统 中性粒细胞计数小于1500个/mm[sup]3[/sup]和血小板计数小于75,000个/mm[sup]3[/sup]或血红蛋白小于10g/dl(贫血)的患者要慎用(见【用法用量】)。推荐治疗前和治疗中定期检测血液学指标。有文献报道,在合并使用利巴韦林和硫唑嘌呤后的3~7 周内,出现全血细胞减少症(红细胞,嗜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明显减少)和骨髓抑制。在停止HCV 抗病毒治疗和硫唑嘌呤合并治疗的4~6 周内,该骨髓毒性是可逆的,而且再单独进行两者中任一个治疗时没有出现复发。 对于肝脏和其他器官移植的患者而言,派罗欣和利巴韦林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和其他α干扰素一样,派罗欣单独治疗或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都有报道肝脏或肾脏移植物的排斥反应。 9. 发热。 由于使用干扰素导致的流感样症状所伴有的发热是非常常见的,但在使用本品治疗过程中,应排除其它原因导致的发热,尤其是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的患者。 10. 眼部改变 已有个别报道α-干扰素治疗后出现眼科疾病,如视网膜出血、棉絮状渗出点、视乳头水肿、视神经病变、视网膜动脉或静脉阻塞,而且可能导致视力丧失。建议本品治疗前进行眼部检查,在本品治疗中患者如出现视力下降或视野缺失必须进行普通眼科检查。因为这些眼部表现也可见于其他情况,有糖尿病或高血压的患者在本品治疗中要定期进行眼部检查。 出现新的眼科疾病或原有眼科疾病加重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治疗。 11. 肺部改变 与其它α-干扰素一样,已有用药期间出现肺部异常的报道,包括呼吸困难、肺浸润、肺炎、局限性肺炎。如果出现持续的或原因不明的肺浸润或肺功能异常,应停用。 12. 其他 α-干扰素治疗中观察到个别病例可出现新发牛皮癣或者牛皮癣加重。牛皮癣患者应慎用本品,如果使用中出现牛皮癣或者牛皮癣恶化征象,应考虑停药。 采用本品治疗的患者应避免饮酒或限制酒精摄入量,每日最高摄入量为20克。 13. 移植 对肝脏移植的患者应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研究。 14. HCV/HIV混合感染患者 患者合并感染HIV并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AART)时可增加乳酸酸中毒的危险性。因此在HAART同时给予本品和利巴韦林时要谨慎(参阅利巴韦林的说明书)。 合并感染并有晚期肝硬化的患者接受HAART的同时给予利巴韦林和干扰素(包括本品)联合治疗时出现肝脏失代偿的危险性增加并可能导致死亡。 尚无这些患者使用干扰素单药治疗的安全性资料。 在治疗过程中,合并感染患者应该密切观察其肝脏失代偿的征兆和症状(包括腹水、脑病、静脉曲张出血、肝合成功能下降),即Child-Pugh 分级≥7。Child-Pugh 分级可能受到与治疗相关因素的影响(即高间接胆红素血症,白蛋白下降),未必归于肝脏失代偿。一旦出现肝脏失代偿,立刻停止对患者进行派罗欣治疗。 15. 转氨酶正常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本品对转氨酶正常患者的疗效判断基于对持续血清学应答替代标志物(治疗24周后,HCV RNA[50IU/ml)的评价。对这类患者治疗的益处必须根据个体进行评价,必须考虑到治疗引起生活水平的下降和风险(见【不良反应】)。 16. 实验室检查 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建议所有患者进行血常规检查和生化检查。 下列指标是开始治疗前要达到的基础值: 1)血小板计数≥90,000个/mm[sup]3[/sup] 2)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个/mm[sup]3[/sup] 3)TSH和T4在正常范围内或甲状腺功能可以完全控制 在开始治疗以后,患者应在2周后进行血常规检查,在4周后进行生化检查。治疗期间应定期(至少每隔4周)进行上述检查。 在本品的临床研究中,白细胞(WBC)计数和中性粒细胞计数(ANC)减少一般发生在开始本品治疗的二周内(见【不良反应】),此后的WBC和ANC进一步下降较少见。 在临床研究中, 减量或停药后,ANC的减少是可逆的。 本品有可能导致血小板减少,但在治疗结束后的随访期内可恢复到治疗前水平。在一些情况下有必要进行剂量调整(见【用法用量】)。 在临床试验中,本品180μg与利巴韦林1000/1200mg治疗48周13%的患者、本品180μg与利巴韦林800mg治疗24周3%的患者出现贫血(血红蛋白[10g/dl)(见【不良反应】)。血红蛋白下降幅度最大一般出现在开始利巴韦林治疗4周内。 如果心血管状况出现任何恶化,利巴韦林治疗应暂停或终止(见【用法用量】)。 与其他干扰素一样,本品与其他有可能引起骨髓抑制的药物合用时要慎重。 目前已有使用α-干扰素(包括本品)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异常或以前存在的甲状腺功能异常加重的报道。在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使用本品之前应测量TSH水平。如果通过药物手段可以使TSH维持在正常范围也可以开始本品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如果患者出现甲状腺功能可能异常的临床症状,建议监测患者的TSH水平。如果出现甲状腺功能异常,而通过药物方法TSH维持在正常范围,则可以继续本品治疗。 对驾驶和操作机械的影响 尚未对驾驶和操作机械的影响进行研究。但使用时应考虑本品的不良反应。对使用本品出现轻微头晕、意识模糊、嗜睡和疲劳的患者,应注意不要驾驶交通工具和操作机械。 特殊说明 不相容性 因为未进行不相容性的研究,不准将本品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处理和丢弃说明 本品注射用西林瓶和预充式注射器仅为一次性使用。 未用的溶液应予丢弃。 本品溶液使用前必须用肉眼观察注射剂中有无颗粒或颜色变化。 注射器和尖锐物的处理 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关于注射器和其他医用尖锐物的使用和处理指导: ●针头和注射器不得重复使用; ● 将所有使用过的针头和注射器放入盛放尖锐物的容器中(不会被刺穿的一次性容器) ●将该容器放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 避免将使用过的尖锐物容器放在生活垃圾中; ● 按照当地要求或者按医护人员的指导来处理装满的容器。 应该给在家用药的患者提供不会被刺穿的容器用于盛放使用过的注射器和针头。未用和过期药物的处理 释放到环境中去的药物应最小化。药物不应通过废水或生活垃圾来处理。如果您所处区域有“收集系统”,则采用该系统来处理。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无本品用于妊娠妇女的资料。动物实验显示本品有生殖毒性(见【药理毒理】),对人类的潜在危险性未知。妊娠期禁止使用本品(见【药理毒理】和【禁忌】)。 使用本品治疗期间患者应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利巴韦林对所有动物种属均引起明显的致畸作用和胚胎毒性,利巴韦林禁用于妊娠妇女或其性伴侣处于妊娠期的男性。利巴韦林治疗的女性患者和男性患者的性伴侣要特别注意避免妊娠。 任何避孕措施都可能失败,因此在治疗期间和治疗结束后6月内育龄妇女和她们的性伴侣均应同时采取2种有效的避孕措施至关重要。 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时,请同时参阅利巴韦林的说明书(特别是【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目前尚不清楚本品及其赋型剂是否经人乳排泌,因此要根据药物治疗对母亲的重要性来决定停止哺乳还是停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