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办法发布
  • 4.办法全文
  • 4.1.第一章总则
  • 4.2.第二章规划编制
  • 4.3.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 4.4.第四章组织实施
  • 4.5.第五章竣工验收
  • 4.6.第六章监督管理
  • 4.7.第七章附则
  • 5.内容解读
  • 5.1.出台背景
  • 5.2.框架内容
  • 5.3.办法特点
  • 5.4.权力监管
  • 5.5.贯彻执行
  • 6.参考资料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办法》于2019年8月27日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2019年8月27日

  • 实施时间

    2019年10月1日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办法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4号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9年8月27日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