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病例的新增,湖北、广东、湖南、浙江、安徽、北京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 归属
公共安全
- 最高决策部门
国务院
- 指挥部门
省指挥部3
- 响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规
响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的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和实施。
标准等级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卫生计生委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内容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2、每天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4、强制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