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即告结束。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
- 上级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总部地址
北京
- 对应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简介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
1954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即告结束。
历史沿革
在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在全国范围胜利的情况下,为了尽可能迅速地、有计划地恢复与发展人民经济,借以供给目前人民革命战争的需要及改善人民生活,亟待建立中央的财政经济机构。
1949年6月4日,周恩来在北京饭店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及在北平的各级党政机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宣布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之下,建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由陈云、薄一波负责筹备组织,在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以前的几个月内,计划并领导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
1949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陈云任主任,薄一波、马寅初任副主任。1
10月21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告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式成立。此后,政务院又陆续任命李富春、邓子恢、曾山、贾拓夫、叶季壮、李维汉、李先念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1
1950年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后撤销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决定,为了适应1953年即将开展的全国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强对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置地质部、从重工业部分设第二机械工业部(主管国防工业),将原贸易部分设为新的对外贸易部和商业部。为此,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机构也做了相应调整,撤销了中央财经计划局、中央技术管理局、中央外贸企业局、矿产地质勘探局。
1953年,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办公厅,分别指导有关财经方面各部门的工作。
1953年8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由邓小平兼任中财委第一副主任。陈云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分党组干事会书记。1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成立了国务院第三办公室、第四办公室、第五办公室、第六办公室、第七办公室和第八办公室,协助国务院总理分别掌管工业、交通、财贸金融、农林部门的工作。
职权
按照相关规定,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当时的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的工作。
为进行工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这些部门和部门所属的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