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指教育部对新建本科院校的首次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针对未参加过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普通本科学校(简称新建本科学校),包括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 别名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 属性
高等教育
- 类型
本科教育
- 主管部门
教育部
- 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 指标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 评估学校
新建本科院校、新建本科学校
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与条件
1.评估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针对未参加过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普通本科学校(以下简称新建本科学校),包括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2.评估条件
学校参加合格评估的条件为:有3届以本校名义招生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已有5届本科毕业生的新建本科学校应参加合格评估。凡因未达到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学校,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教育部将采取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减少招生人数等限制措施。
二、评估组织
3.教育部统筹合格评估工作,制订合格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和规划,组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合格评估工作,审议进校考察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报告,作出评估结论,受理争议、仲裁等事宜。
4.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合格评估工作,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新建本科学校合格评估计划,指导学校开展评建工作,检查学校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5.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合格评估工作,包括组织评估培训、组建评估专家队伍、采集和分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组织专家进校考察等,并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相关材料。
三、评估程序及任务
合格评估主要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等环节。
6.学校自评
学校根据本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在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校自评报告》。
7.专家进校评估
教育部评估中心组建专家组赴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入访谈、现场听课、查阅材料、考察座谈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专家组评估报告》并给出评估结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