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评选办法
  • 3.1.评选范围
  • 3.2.评选条件
  • 4.先进集体
  • 4.1.北京市
  • 4.2.天津市
  • 4.3.河北省
  • 4.4.山西省
  • 4.5.内蒙古自治区
  • 4.6.辽宁省
  • 4.7.吉林省
  • 4.8.黑龙江省
  • 4.9.上海市
  • 4.10.江苏省
  • 4.11.浙江省
  • 4.12.安徽省
  • 4.13.福建省
  • 4.14.江西省
  • 4.15.山东省
  • 4.16.河南省
  • 4.17.湖北省
  • 4.18.湖南省
  • 4.19.广东省
  • 4.20.广西壮族自治区
  • 4.21.海南省
  • 4.22.重庆市
  • 4.23.四川省
  • 4.24.贵州省
  • 4.25.云南省
  • 4.26.陕西省
  • 4.27.甘肃省
  • 4.28.青海省
  • 4.29.宁夏回族自治区
  • 4.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4.32.国家卫生健康委
  • 4.3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5.先进个人
  • 5.1.北京市
  • 5.2.天津市
  • 5.3.河北省
  • 5.4.山西省
  • 5.5.内蒙古自治区
  • 5.6.辽宁省
  • 5.7.吉林省
  • 5.8.黑龙江省
  • 5.9.上海市
  • 5.10.江苏省
  • 5.11.浙江省
  • 5.12.安徽省
  • 5.13.福建省
  • 5.14.江西省
  • 5.15.山东省
  • 5.16.河南省
  • 5.17.湖北省
  • 5.18.湖南省
  • 5.19.广东省
  • 5.20.广西壮族自治区
  • 5.21.海南省
  • 5.22.重庆市
  • 5.23.四川省
  • 5.24.贵州省
  • 5.25.云南省
  • 5.26.陕西省
  • 5.27.甘肃省
  • 5.28.青海省
  • 5.29.宁夏回族自治区
  • 5.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5.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6.参考资料

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选表彰,报中央批准,于2020年3月4日发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发布时间

    2020年3月4日

  • 先进集体

    113个

  • 先进个人

    506名

评选办法

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参加疫情防控的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援鄂医疗队、方舱医院等。

(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参加疫情防控临床救治、卫生防疫、科研开发、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的全国卫生健康工作者。因参加疫情防控牺牲的人员可予追授。

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动员,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组织严密,为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坚持科学施治,救治成绩突出的;

2.精心开展照护,护理成效显著的;

3.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富有成效的;

4.大力开展科研攻关,在药物、疫苗、检测试剂研发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5.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二)先进个人。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勇于作为,为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救治、照护、转运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2.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及时有力的;

3.药物、疫苗、检测试剂研发方面取得积极进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