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标准内容
  • 4.标准解读
  • 5.参考资料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

行政法规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是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指导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促进中国医院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的评审标准,于2020年12月28日印发1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共设前置要求部分、为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部分、为现场检查部分3个部分101节,设置448条标准和监测指标,适用于三级医院2

2021年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指导各地充分理解和掌握《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运用《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做好医院评审工作,指导医院利用《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加强日常管理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

  • 发文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1日1

  •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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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 年版)说明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 年版)》公布实施 9 年以来,在指导各地加强评审标准管理、规范评审行为、引导医院自我管理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充分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在推动医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助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提高医院分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继承、发展、创新,兼顾普遍适用与专科特点”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 3 个部分 101 节,设置 448 条标准和监测指标。适用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

第一部分为前置要求部分。共设 3 节 25 条评审前置条款。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旨在进一步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对于推动医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和改革政策的杠杆作用。

第二部分为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部分。共设74 节 240 条监测指标。内容包括医院资源配置、质量、安全、服务、绩效等指标监测、DRG 评价、单病种和重点医疗技术质控等日常监测数据,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本部分在评2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不低于 60%。指导各地由以现场检查、主观定性、集中检查为主的评审形式向以日常行为、客观指标、定量评价为主的评审工作模式转变。引导医院重视日常质量管理和绩效,减少突击迎检冲动。各省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程度和相关数据监测基础性工作情况,酌情调整相关数据监测内容和范围,所占权重不变。对于“第四章 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和“第五章 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评审医院级别、类别选择部分相关病种(术种)纳入评审内容。其中限制类医疗技术仅限于开展此类技术的医院,未开展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部分为现场检查部分。共设 24 节 183 条。用于对三级医院实地评审以及医院自我管理和持续改进。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不高于 40%。与前版实地评审内容 354 条相比较,此次进行了较大幅度压缩。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实地评审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努力降低评审人员主观评价偏倚,提升标准可操作性和评审结果客观性。

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 ICD-10 编码采用我委发布的《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 2.0》(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手术名称与 ICD-9-CM-3 编码采用我委发布的《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 2.0》(国卫办医函〔2019〕371 号)。

第一部分 前置要求

  • 依法设置与执业

  • 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

  • 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

一、依法设置与执业

(一)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要求的医院标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命名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未按时校验、拒不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擅自变更诊疗科目或有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

(六)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未经许可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技术。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