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调
宫调,即古代音乐的调。中国传统乐学把音乐实践中音、律、声、调之间的逻辑关系概括起来,用以表明调性范畴的全面情况的基本理论。音乐实践中所用一定音阶的各个音级,各相应于一定的律高标准,构成一定的调音体系;某一调音体系中的音阶,又都具体地体现为以某“声”为主的一定调式。审察其间的诸种逻辑联系,包含律高、调高、调式间各种可变因素在内的综合关系的研究,即是宫调理论。仅仅把“宫”理解为调高概念,把“调”理解为调式概念,只是对于“宫调”的一种简单化的解释。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宫调
- 外文名
Temple
- 类别
乐学词语
- 四调
大石调、双调、商调、越调
简介
古代的音乐把调称为宫调,只要是乐曲,均是由若干音所组成,五音或七音,归纳其音列就叫调式,在古代乐律总共有十二律吕,乐音有五音二变,律吕的名称于周朝就有了,而十二律吕均为半音阶,六个单数半音称为律,六个双数半音称为吕,合称六律、六吕,统称律吕,亦称十二律。而这十二律吕是古时候定音律时所用吹管的名称,也因为其长短不一,故产生的音也就高低不同了,依唐〔杜佑通典〕第一百四十三卷乐部三载,比例是以黄钟的长九寸为准,用〔三分损一,三分益一〕和〔隔八相生〕计算。十二律吕以〔黄钟〕声最低,黄钟以上递高半音阶。至应钟止这相当于西洋音乐的十二调。
律学基础
最初认识
全面地、系统地阐述传统宫调理论,可以从传统宫调理论的律学基础,宫调范畴的乐学基本概念,律、声命名系统的宫调关系,其他系统的宫调关系4个方面予以叙述。夏文化与早商文化间出土的石磬证明人们刚刚脱离蒙昧时代即已产生绝对音高即“律”的概念。在这个基础上,对音乐实践中久已使用的音阶(人类的蒙昧时代,至少已经存在尚未定型的某种音列)比较它的不同音级的音高关系,比较它在不同调高位置上的音高关系,人们就得到了最初的对宫调的认识。
中国人对“律”的计量研究,大约开始于西周。人们对“律”的认识由感性阶段进入理性阶段的标志,一是对于一系列律高的成体系的认识;一是各律间长度计算上的确定意义,以及由此而生的,稳定的命名体系。从实物的证据说,黄钟、大吕等律名的诞生,不会晚于西周的中、晚期。
十二律体系
自从周代的宫廷乐师创造了十二律理论以后,中国音乐的宫调理论始终是以十二律体系为其基础的。
十二律理论是中国律学理论的核心。中国律学史上产生过的一切律制,从先秦钟律到朱载堉的新法密率,按照它们音律序列中所生各律的数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1类是限用十二律的各种律制。例如:《吕氏春秋》记载的三分损益律,何承天的新律(在三分损益法基础上,对“律寸”数据作平均调整的一种律制),朱载堉的新法密率(平均律)等。第 2类是用律数量超过十二的各种律制。例如:先秦钟律(以《管子》五音为基础的兼用三分损益法与纯律三度生律法的复合律制),传统琴律,京房六十律(三分损益法,超过十二次的继续延伸)及与之同体系的荀勖笛律、蔡元定十八律等。这两类律制同样具有中国律学史上的共同基本原则:①适应音乐史上各种宫调关系的需要,统一以十二律位为依归。②为圆满解决旋宫实践中调域关系周而复始的统一性。历代各种律制的重大创造都以黄钟律的复生(即回到原始出发律)为其追求目标。
“律位”概念出于十二律体系,不同律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十二律,称为正律;派生出的各律,称为变律。生律序列超过十二数的律制,凡变律与正律音高相近,在乐学的应用中处理宫调关系时可以互相代替使用者,称为同一“律位”。这种同位异律、灵活代用的现象,相当普遍地存在于东方各民族的非平均律体制之中。当该民族的宫调体系基本上使用十二音名的制度时,不同调高中的同名各音,必然在相当数量上出现微音分差别。此时,所用律制虽然在生律序列上超过了十二数而多于十二律,但仍属“十二律体系”,或严格地称为“十二律位体系”。
律位的名称,在乐学中存在两种规范:①沿用十二律名。黄钟、大吕等六律、六吕十二律名,在严格意义上只是三分损益律的名称。但在前述第 1大类的各种律制中,除黄钟一律同样都作为“出发律”以±0音分来看待外,其馀的同名十一律则都存在具有微音分差别的不同音高。例如:三分损益律的“姑洗”应为408音分,新法密率的“姑洗”则为400音分,而何承天新律的“姑洗”则只有 398音分。同名“姑洗”而实际上却是同位异律;此时,“姑洗”之名已可视作“律位”名称。在第2大类律制中,朱熹《琴律说》中,由于琴律是兼用三分损益法与纯律生律法的复合律制,这时“琴律”三分损益徽分上的e(408音分)与宫弦十一徽上的(386音分),均称“姑洗”,姑洗实际上已是律位名称而非确定意义上的律名。采用音名。“曾侯乙钟铭”用:宫、羽角、商、征曾、角、羽曾、商角、征、宫曾、羽、商曾、征角12个音名作为律位名称。
中国律学史上的京房六十律以及后出的钱乐之三百六十律等,由于分律过细,其中已有一定数量的变律处在十二正律间的“中立音”地位,不能明确划归某一律位,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传统宫调理论中十二律位旋宫的原则;但究其大体而论,京房律这类繁复的律制对于魏晋隋唐间的音乐实践说来,它在俗乐宫调体系中的现实的应用,仍然是服务于十二律位旋宫的需要。
中国律学史中律制理论的发展过程,起于西周的十二律理论,经过广泛运用多种变律的各个阶段,最终复归于朱载堉新法密率限用十二正律的体制,始终围绕着宫调关系的理论与实践而发展着。这个历史过程充分说明传统的律学理论正是传统宫调体系的理论基础。
基本概念
音阶
音、律、声、调与“音阶”的概念 中国传统乐学中并无“音阶”这一专用词,但有明确的音阶概念。传统乐学表达这一概念时,常从不同角度揭示其内涵而分别使用音、律、声、调等词。五声至七声的音阶中,常用五音、五声、六律、七音、七律等词;讨论音阶的音级与阶名时常用“声”字;为不同结构形式的音阶制订专名时则又借用“调”字。这些情况下,有关词语都已不是它们原先具有的常用概念:音(乐音或音乐)、律(音高标准)、声(广义为音响、音乐,狭义为音级)、调(广义为宫调、调域、曲调,狭义为调式)等。
其中,“音”字作音阶解释,占有重要地位。传统文献中对“音”(音阶)所作定义性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 3点:①音阶由不同音高的音级构成。②这些音级(“声”)产生于一定的生律法,相互关系之间有一定规律,这就成为音阶。③音阶的首音即“音主”,阶名叫做“宫”。
中国传统乐学概念中的音(音阶),与现代基础乐理知识中根据欧洲大、小调体系音乐规律所概括的“音阶”概念存在显著差别。欧洲乐理中的音阶概念与调式概念只有虚、实之别,而为同一层次,音阶的首音即是调式的主音;中国的“音阶”概念与调式概念分属两个层次,“宫”、“调”之间存在统属关系,除宫调式的主音等同于音阶首音而外,商、角、征、羽等调(调式)的主音都与音阶首音不同;理论上各调统属于宫,宫音就是音阶的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