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是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于2021年3月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等措施;提出了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加强征管能力建设、改进提升绩效考评等重要举措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 颁布时间
2021年3月4
- 实施时间
2021年3月
-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修订内容
补充内容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5。
优化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