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法律规定
  • 4.签发情况
  • 4.1.第八届
  • 4.2.第九届
  • 4.3.第十届
  • 4.4.第十二届
  • 4.5.第十三届
  • 5.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发的命令。

按照签发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词条收录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发的第八十三号主席令。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 外文名

    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83)

  • 签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类别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1

签发情况

第八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3月14日2

第九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3

第十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