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2021年立法计划,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的文件,于2021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
-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4日
- 发布部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文件简介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2021年立法计划,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的文件。1
意见反馈
反馈意见途径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1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13日1
文件发布
2021年11月14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1
文件全文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也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
第四条 国家鼓励网络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支持网络数据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开展网络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