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勇
3王长勇,男,汉族,1971年4月出生,山东省肥城人市,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6月被开除党籍),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曾任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书记。
2024年2月18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长勇行贿、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行贿罪判处王长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王长勇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族
- 出生日期
1971年4月
- 教育背景
山东省委党校
人物履历
曾任肥城市土地管理局人秘科干事、副科长、科长,安临站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安临站镇党委副书记,湖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湖屯镇党委书记;东平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其间:2008.09-2009.09山东省安监局协调处挂职副处长);新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2016年11月-2016年12月,任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
2016年12月-2017年1月,任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代区长。
2017年1月-2021年12月,任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2
2021年12月-2022年1月,任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书记。3
2022年1月,任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常委,区委书记。4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12月,泰安市岱岳区委书记王长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接受泰安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5
依法双开
2023年6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将泰安市岱岳区委原书记王长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指定泰安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长勇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跑官要官,为谋求职务升迁向他人行贿;失守廉洁底线,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长勇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长勇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泰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岱岳区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6
一审开庭
2023年10月20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泰安市岱岳区原区委书记王长勇行贿、受贿一案。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王长勇为谋取职务提拔,向他人行贿人民币50万元,构成行贿罪。201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王长勇利用担任东平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新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8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长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王长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