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全文
  • 2.1.第一章总则
  • 2.2.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 2.3.第三章招聘
  • 2.4.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 2.5.第五章职业保障
  • 2.6.第六章法律责任
  • 2.7.第七章附则
  • 3.参考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 ,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2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工作人员,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队、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严格控制规模并科学配置,将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监督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相关工作。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规范管理、明晰权责、严格监督、强化保障。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分级核定、分类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视频监控、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