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商水强奸杀人案
1993年7月16日晚22时左右1,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前谭村发生一起惨案,村民谭红(化名)一家三口遇害,时年39岁的谭修义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于当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2
1999年12月14日,周口市中院对这起涉及三人死亡的凶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修义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谭修义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一万元。对于一审判决,谭修义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月,周口市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除故意杀人罪外,谭修义还被判犯强奸罪,两罪并罚,谭修义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判令谭修义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万元。谭修义依然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羁押后,谭修义及其家属多次进行申诉。2018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判决有误,于2020年6月18日向最高检提请抗诉2。2022年7月1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河南高院再审此案3;12月16日,河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之前判决结果,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谭修义无罪。2
2023年9月19日,谭修义案申诉代理、再审辩护律师、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逊称谭修义已获得787万余元国家赔偿。在谭修义获得国家赔偿前,河南省高院已向谭修义赔礼道歉。4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7·16商水强奸杀人案1
- 发生时间
1993年7月16日
- 发生地点
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前谭村2
- 人员伤亡
3人死亡
事发经过
1993年7月16日晚22时左右1,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前谭村发生一起惨案,村民谭红(化名)一家三口遇害,时年39岁的谭修义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于当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2
事件处理
案件审理
案发6年之后,1999年12月,河南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谭修义犯罪事实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修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谭修义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1993年7月16日22时左右,谭修义回家上厕所时,见到当晚在其家住宿的谭红(化名)正在解手,顿起歹意,将其强奸。因怕事情败露,产生杀害谭红父母之念。7月17日凌晨1时许,谭修义偷偷起床,携作案工具,潜入谭红家将其父母杀死。后谭修义害怕谭红得知父母遇害后怀疑自己,又在谭红起床返家后将其杀死,并将尸体吊于房梁之上。作案后,谭修义用被害人家厨房的草木灰将现场血迹掩盖,并将屋门锁住后逃离现场。2
200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1月,周口市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除故意杀人罪外,谭修义还被判犯强奸罪,两罪并罚,谭修义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判令谭修义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万元。谭修义依然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2003年7月,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年之后,2016年12月,谭修义委托家属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5月,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同年12月,河南省高院驳回谭修义申诉。
案件终审
2018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判决有误,于2020年6月18日向最高检提请抗诉。2
2022年3月16日,最高检作出抗诉通知书,通知书中称,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准确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提出抗诉,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最高检刑事抗诉书指出,经审查认为,除谭修义部分有罪供述和现勘笔录、尸检报告部分内容一致外,无客观证据证实谭修义作案。现勘记录、尸检报告、技术鉴定书和部分证人证言仅能证明三被害人在家中被杀及案发现场情况,其他证人仅能证明案发前后谭修义活动情况,不能证明其实施了犯罪。
最高检在抗诉书中认为,谭修义强奸时间不能认定,强奸行为亦无法证明。在谭修义供述中,其强奸时受害人穿的是裤子,但尸检报告和证人证言显示受害人穿的是裙子。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部分,最高检认为谭修义部分作案工具不清、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此外,最高检还发现,谭修义几次有罪供述不一致,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最高检认为,该案还存在有罪供述和讯问笔录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性存疑的问题。
2022年7月18日,即在最高检提出抗诉四个月后,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河南高院再审此案。
再审决定指出,2022年3月16日,最高检作出高检二厅审刑抗[2022]z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定罪主要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原办案机关违法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决定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
2022年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开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