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四者各有侧重,有法可依是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时间
1978 年12月
- 别名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术语定义
“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使社会主义社会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关系法律化、制度化。使得法律制度充分代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可靠基础。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一方面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特别是宪法至尊至上的地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另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从事工作和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准则。
“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指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执法必严还指上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规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再次,执法必严还指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
发展沿革
1978 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并强调要“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提出的这“十六字”方针,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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