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实行原因
  • 4.成绩评价
  • 5.实践后果
  • 6.重新思考
  • 7.未来改革

无过错离婚

无过错离婚(No-fault Divorce)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配偶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而只需简单说明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可获取法庭的离婚判决。1969年,美国加州(California)成为美国(乃至西方世界)第一个适用无过错离婚的州,在此之前,获取离婚的唯一方式是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或因对方配偶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婚姻完全破裂。一般情况下,准予无过错离婚的理由通常为:无法相处(Incompatibility)、无法协调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或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另外,有些州也将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Incurable Insanity)作为准予无过错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无过错离婚

  • 外文名

    No-fault divorce

  • 特点

    方配偶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

  • 实质

    只需简单说明夫妻双方无法继续

实行原因

第一,它能减少离婚当事人的敌意与痛苦。

历史已经证明,过错作为离婚的理由是无效的。正如主张无过错离婚者所言:“以过错为基础的离婚程序使家庭进入敌对的讼争状态,夫妻冲突加剧,以致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这不利于找到一条平静的途径,达到无痛苦离婚的目的。”

第二,它有利于保持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在离婚诉讼中,捏造和篡改证据大量存在,以符合现行离婚法太狭隘的规定。承接离婚案件的律师并不认真考虑到处存在的压力,他们只是把一个可接受的假象归咎于家庭内的不和,而这常常伴随着离婚的请求书。在许多州,这样做的捷径是把离婚诉讼建立在离婚法精神受虐条款的规定之上。为了达到目的,律师建议委托人证明他一直受到诋毁,正经历着彻夜难眠的痛苦,或者制造一个打了耳光的假象(肉体受到折磨)。还有的律师帮助委托人伪造本州之外的居住地,这样就可以钻别州法律的空子。所有这些都已不是什么秘密。

倡导无过错离婚者认为,应当维护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和尊严。无论是否采纳无过错离婚理由,“假的理由、假的居住地、串通共谋、伪证和虚假”必须清除。

第三,消除书本上的法律与实际应用中法律的鸿沟,是实行无过错离婚法的主要原因。 1970年之前,即使没有过错,借助阴谋和移居也可以达到离婚目的。在有些州,比如加利福尼亚,精神虐待是离婚的理由,因此95%的离婚案件都是这种理由。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单方面的、没有争议或双方同意的离婚占离婚案件的90%。事实上,存在着离婚的“双重法律”:一是书本上的(严格的以过错为基础的、敌对的)法律;一是事实上的(大家认可的、与利益无关和善于利用新环境的、肯融通的)法律。

另外,法律的无能还明显地体现在不能超越法定程序予以执行,例如,不能强迫不幸福的夫妻生活在一起。实际上,还存在着不管合法与否事实上的离婚(“穷人的离婚”,“普通法上的离婚”)。法律不能有效地防止一个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与他人组成(非法的)“家庭”。英国法律委员会曾指出,每年有近2万个儿童是婚外出生的,由于离婚受到诸多限制,他们的父母没有先费劲地与合法配偶离婚,就作为情人姘居在一起。所以,统计出确切的离婚率是很困难的。倡导无过错离婚者认为,实行无过错离婚法会使成文法与应用中的法相一致。

第四,结婚与离婚的基本观念已经改变,无过错离婚比先前的法律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婚姻关系的当代含义。 婚姻解体完全是一方的过错,离婚是对无过错方补偿的观念已被抛弃。正如两位批评家所说:“婚姻的破裂很少是一方的过错,若从两人之间较为复杂的相互作用来看,更容易得出人格是使之离异的主凶。即使把应受指责的一方考虑进去,确定谁主谁从也是不容易的,因为人们无法知道怎样的举动(难以确定的,甚至不是存心的)使争论中无辜的一方成为应受指责的。确定‘谁先出手?’是很困难的,比如你很难确定争吵中的孩子哪个是首先发难的。为了达到允许或不准离婚的目的,司法过程中没有人能够确定哪一种决定方式更公正。”

小结

可见,为了清除人们头脑中陈旧的关于离婚的过错观念,必须确认离婚是私人的事情。当婚姻已经破裂,并且双方都同意离异时,法律没有必要拒绝离婚。之所以说婚姻是私人的事情,是为了防止双方陷入不必要的痛苦。不向大众公开婚姻生活中最隐秘的、使人尴尬的细节,以免亵渎保守秘密的家庭精神。保护婚姻是保护国家利益,如果双方一致认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就无需公开婚姻失败的内因来证明谁对谁错。

成绩评价

婚姻的终止依然艰难

一般的看法是,无过错离婚改革的主要目的已经达到。但在内布拉斯加州实行无过错离婚后,有争议离婚案件的百分比提高了。事情往往是这样的,确切指出谁引起离婚是很困难的,那些想争吵的人们又在枝节问题上大做文章。比较普遍的是在监护和抚养问题上争吵,与其他方面的争吵一样它常常很刻薄,不尊重人格。

可以肯定地说,无过错离婚法在使敌意性诉讼减少的同时,又造成了别的不尽如人意。总的来看,敌意正向其他方面转化,但在整个离婚过程中,仇恨和尖刻并没有实质性地减少。从过错向对孩子监护权的转变,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进步,因为它使天真无邪的孩子感情上受到伤害。公开直接地对婚姻失败相互指责,比伪装和间接的冲突要好,起码它更诚实,更能使双方进行有效协商,得到更多的心灵净化。

当然,从离婚中消除敌意是不现实的。主张无过错离婚者也没有这样的许诺和期望。一般说来,怨恨总是与亲密感情的破裂相伴随,由失望和伤害引起,正是这个原因才导致了亲密关系的瓦解。我们不能期望两个正在闹离婚的人客观公正地表达各自受到的伤害,表达自己履行了供养职责、无过错等等。法庭的一个强有力的职能就是提供一种途径,让双方平静地表达自己强烈的情感。

有关离婚的伪证少了

,但在离婚诉讼中不讲真话的现象依然存在

离婚无过错理由的实行为律师和委托人找到了达到自愿离婚的途径,再用不着自贬干了那些可耻的事。律师会敦促自己的当事人讲真话,没有必要撒谎或讲好听的话来结束不幸的婚姻。可以这样讲,无过错离婚法减少了离婚诉讼中做伪证的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