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名片
  • 4.学说历史
  • 5.分权目的
  • 6.实现模式
  • 6.1.美国的总统制
  • 6.2.英国的内阁制
  • 6.3.法国的双首长制
  • 6.4.孙中山与五权宪法
  • 7.历史沿革
  • 8.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具体内容
  • 9.三权分立的价值机理
  • 9.1.一、价值观的本质与客观目的
  • 9.2.二、价值观的基本构成要素
  • 9.3.价值率
  • 9.4.主观价值率
  • 9.5.三、价值观的数学描述
  • 9.6.价值观矢量
  • 9.7.四、合成价值观的数学描述
  • 9.8.合成价值观
  • 9.9.五、影响权数的三种典型状态
  • 9.10.六、影响权数的几点说明
  • 9.11.七、权力的价值本质、精确定义与基本特征
  • 9.12.权力的价值本质
  • 9.13.权量
  • 9.14.权力
  • 9.15.基本特征
  • 9.16.八、权力行使的客观要求
  • 9.17.九、权力行使过程的两种制约力
  • 9.18.1、私心力
  • 9.19.2、公心力
  • 10.利益价值观、决策价值观和行为价值观
  • 10.1.利益价值观
  • 10.2.决策价值观
  • 10.3.行为价值观
  • 10.4.国家利益价值观
  • 10.5.立法价值观
  • 10.6.行政价值观
  • 10.7.司法价值观
  • 10.8.1、立法制约
  • 10.9.2、行政制约
  • 10.10.3、司法制约
  • 11.相互独立
  • 11.1.1、立法不公
  • 11.2.2、行政不公
  • 11.3.3、司法不公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 又名

    三权分立

  • 起源

    美国

  • 三权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名片

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学说历史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 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 亚里士多德时代。17世纪, 英国著名思想家 洛克《 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洛克在 《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有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 议会,行政权属于 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继洛克之后, 法国启蒙思想家 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 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孟德斯鸠这一思想对美国的 宪法制定者影响很大,美国宪法规定, 国会可以弹劾 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只有几个总统遭受弹劾提案,1974年, 尼克松总统就因 水门事件而主动宣布辞职,没有受到弹劾,1999年 美国参议院否决了对 克林顿总统弹劾案。

分权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 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 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实现模式

三权分立的 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 国家有所不同,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 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西方议会制国 家的显著特点是, 立法权与 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 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 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 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 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 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在议会制下, 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 执政党至上”。 日本在二战后快速发展时期是自民党长期执政。亚洲成为四小龙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政治模式: 韩国成为四小龙是军人统治时期、 中国的台湾地区则是 蒋介石 蒋经国戒严时期, 新加坡则是家族长期统治,中国的香港地区则是英国殖民总督统治。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一下三种:

美国的总统制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国会从来没有通过总统弹劾案。为了保障 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 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 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 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 大萧条时期, 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 国会授权取得 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 美国联邦 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 全国工业复兴法》 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 《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 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 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 了“ 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 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 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 政治格局而退让。

英国的内阁制

英国的 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 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 世袭贵族、新封贵族、 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 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 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 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