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金银珠宝玉石饰品(以下简称饰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饰品经营者所售饰品发生消费争议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饰品包括贵金属饰品、天然珠宝玉石、人工宝石及其镶嵌饰品。
第四条 饰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是实行饰品三包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高于本办法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饰品在销售前应正确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 饰品三包有效期为1年,自开具信誉卡、发货票或其他有效凭据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的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信誉卡、发货票或其他有效凭证享受三包服务。
第八条 饰品因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要保持原样,在消费者购买后3日内,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更换或者原价退货。
销售者认为消费者所要退换的该饰品,未保持原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饰品自售出之日起10日内,出现以下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1、饰品外观有砂眼、裂痕的;饰品表面明显不光洁、色泽不一致的;焊接不牢固,有虚焊、漏焊及明显焊疤的;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包括镯、链类饰品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而影响使用的;
2、镶嵌类饰品上的珠宝玉石发生松动或脱落现象的;
3、饰品有明显裂隙等瑕疵,影响使用寿命的;
4、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据上未按国家标准标明饰品名称、材料名称、产地及含量的;
5、贵金属及镶嵌饰品没有厂家印记的;
6、经法定检测机构认定,有成色不足、重量与标称不符等其他质量问题的。
第十条 饰品退货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照饰品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