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货物暂准进口公约
  • 4.宗旨
  • 5.内容
  • 6.中国加入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

伊斯坦布尔公约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Convention on Temporary Admission),又称《伊斯坦布尔公约》(Istanbul Convention),因1990年6月26日订于伊斯坦布尔而得名,它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订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

基本信息

  • 外文名

    ConventiononTemporaryAdmission

  • 又称

    《伊斯坦布尔公约》

  • 修订时间

    1990年6月26日

  • 主持制订

    海关合作理事会

  • 修订地点

    伊斯坦布尔

  • 中文名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Convention on Temporary Admission),又称《伊斯坦布尔公约》(Istanbul Convention),因1990年6月26日订于伊斯坦布尔而得名,它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订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签署后,把1961年签署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报关单证册海关公约》作为附约A,附约B为《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

宗旨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为国际交往带来实际利益并确保作为海关合作理事会的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便利货物暂准进口活动。即采用标准格式的暂准进口单证作为带有国际担保的国际性海关文件可以在报关单证和担保方面为暂准进口手续提供便利。

内容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有5章34条。第1章,总则;对“暂准进口”、“进口各税”、“担保”、“暂准进口单证”、“关税同盟或经济同盟”、“人”等做了定义。第2章,公约范围。第3章,特别规定;对单证与担保、暂准进口单证、鉴别、复出口期限、暂准进口的转让、暂准进口的终止、其他可能的终止情况作了规定。第4章,杂则;对手续的简化、事先批准、最低便利、禁止和限制、违法行为、情报交换等事项作出规定。第5章,附则;对公约的加入、生效、退出、争议解决等程序性的规定。该公约规定,“暂准(时)进出口通关制度”是指允许货物为特定使用目的进口或出口,在预定时间内按原状复出口或复进口(除因使用而产生正常损耗外),因而可暂予免纳或部分暂予免纳进出口各税的法律规定。

中国加入

中国于1993年加入《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并分别接受有关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