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 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4.6.第六条
  • 4.7.第七条
  • 4.8.第八条
  • 4.9.第九条
  • 4.10.第十条
  • 4.11.第十一条
  • 4.12.第十二条
  • 4.13.第十三条
  • 5.参考资料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发行人、上市公司、券商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规定》称,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基金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七类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该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实施时间

    2006年7月10日

  • 文件号

    第33号

  • 发布时间

    二○○六年六月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3号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已经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六年六月七日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