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主要作用
  • 4.会议机构
  • 5.主要成员
  • 6.主要活动
  • 6.1.全体大会
  • 6.2.非正式磋商
  • 6.3.通过公约
  • 7.社会活动
  • 7.1.起草公约
  • 7.2.召开会议
  • 8.同中国关系
  • 9.参考资料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成立于1893年,是研究和制订国际私法条约的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因会议地址在荷兰海牙而得名。1893年至195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仅是临时性的国际会议,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标志着它已演变成逐渐统一国际私法为目的的常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已逐渐成为在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方面,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 外文名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成立时间

    1893年

  • 性质

    国际组织

主要作用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要是制定国际私法公约,即造法性条约,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企图制定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而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成立一项具体公约,如,关于国际贸易的公约、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等。公约的内容主要在于制定及协调各国的冲突规则,包括法律冲突、管辖冲突以及与冲突规则密切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范围不限于荷兰政府及其他会员国政府提出的事项,某些国际组织及学术团体也可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议讨论事项,或派观察员参加讨论。在制定过程中都经过充分准备和详细讨论,常设事务局对一些国家的实体法及冲突规则作过比较研究,起草公约草案的特别委员会和各国参加大会的代表团,由有名的国际司法专家组成,草案征求过会员国政府的意见,公约签订后,通常需要3-5国批准才能生效。没有参加会议的国家,可以根据公约规定条件申请加入。会议所通过的公约享有较高的信誉,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对统一各国国际私法发挥了较大作用和影响。

会议机构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规定,该会议机构有:(1)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2)荷兰国家委员会;是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指导机构。(3)常设事务局,是会议的秘书处:(4)特别委员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拥有46个成员国。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香港和澳门回归后,有7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分别继续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代表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办的一些会议。

主要成员

83个正式成员(包括82个国家和1个区域经济组织)(截至2017年10月22日):

中国、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斯达尼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厄瓜多尔、埃及、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黑山共和国、摩洛哥、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里南、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乌克兰、英国及北爱尔兰、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安道尔、亚美尼亚、摩尔多瓦、沙特、哈萨克斯坦1

[主要负责人]

秘书长汉斯·范鲁(Hans van Loon)。

[总部]

设在荷兰海牙。

主要活动

全体大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常每四年开一次全体大会(plenary session),又称“外交大会” (diplomatic session);在需要时也可召开临时大会。会议通过的所有文件载入“最后文件”(Final Act),并由与会代表签署。2002年12月2~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第19届外交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准据法公约》。

非正式磋商

除全体大会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还经常召开起草新公约或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特委会或非正式磋商。从1977年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鉴于成员国的增加,开始关注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就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召开会议,特别是针对有关涉及缔约国间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的公约。

通过公约

迄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通过了36项公约,广泛涉及国际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合作等领域。较为重要、参加国较多的公约有: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外国公文书取消认证公约》等。其在促进协调和统一各国国际私法方面的努力, 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